(一)合作社章程的制定
1.要求
合作社组织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人资格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2.法规
出资方式和出资范围为:以市场销售为主,以种苗、养殖为辅。
出资范围以养殖生产为单位。一般种植品种应为广西、贵州、湖南、福建、广东、河北、山西、山东、吉林、黑龙江、甘肃、青海、新疆、陕西等省区的品种。
(二)合作社章程的申报
1.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《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为了得到支持,必须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。
2.公司名称的名称必须与所经营的品种有一定的一致性,因为这是为了规模化生产。
(三)联系人和合作社联系人
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。
(四)质量控制措施
1.种子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,同时应当取得种子生产者、加工者的营业执照。
2.必须满足《种子法》和《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》要求,同时不能缺少的一项技术指标。
3.必须与生产规模、种子生产技术和经营主体保持紧密联系,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。
4.必须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,不使用转基因、非转基因种子,不得使用来源不明的种子。
(五)规范种子生产和销售行为
1.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标签和生产经营档案,规范种子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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