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申请登记
申请者申请受理新物种养殖户的养殖场地,应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,由申请者填写新的《品种志》和《品种志》,养殖户方可对其提交申请,养殖户只须填写申请申请即可,并将其提交给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,进行工作考核。
2、初养
申请者应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申请,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养殖场所、用药、设备等必要材料,同时提供环境卫生等措施,并由养殖户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递交申请,进行初养申请。
3、养殖场地
申请者要填写相关材料,由养殖场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养殖场所、用药、设备等必要材料,同时提供环境卫生等方面相关方面的协助,并将申请人提交至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,进行初养申请。
4、投喂饲料
申请者应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中,填写相关资料,并由养殖场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养殖场所、用药、设备等必要材料,以及场地卫生等相关材料,并申请人提交至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,进行初养申请。
5、饲料
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养殖场饲料的质量、是否符合饲养动物的需要,还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质量要求。
6、检测
申请人需要购买《养殖动物需经》或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或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,以及相关证明文件,并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,以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质量要求。
7、疫病防治
申请人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及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》的要求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严格的疫病、疫病检测及监督检查。
8、转让
申请人应当提交转让、互换、出资或者入股的证明文件,以及相关证明文件,并申请人应当提交转让、互换、出资或者入股的证明文件,以及相关证明文件,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转让、互换、出资或者入股的证明文件,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转让、互换、出资或者入股的证明文件。
9、诊疗
申请人申请转让、互换、出资或者入股的证明文件,必须盖新房(本人申请),并且申请人应当提交处理、互换或者出资的证明文件,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处理、互换或者出资的证明文件,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处理、互换或者出资的证明文件,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处理、互换或者出资的证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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