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条 养殖水域是指湖泊、水库、河道、水渠、河流、沟渠及供电所等都能进行养殖。
第八条 水域建在放养虾苗时,须经彻底清除池塘内的有害物体,并做到合理混养。
第九条 养殖水域面积应根据池塘面积、养成虾数量及生产实际情况确定,只有养殖的精养虾,以达到繁殖高产高效的目的。
第十条 水域环境与池塘底质的质地有关,水质为弱酸性和中性水,有机物含量多,透明度大,雨天不淋溶的地方,水体肥、爽、活、嫩,为适宜的养殖水域。
有条件的地方,可利用水库、湖泊等天然底质养殖对虾。若水源条件好,应尽量利用养虾设施,综合利用水面,做到资源综合利用,促进经济增长。
第十一条 养虾池底应选择水深20~50厘米,淤泥厚度1~1.5米,具有丰富的腐殖质,底质以有机质为主,土质为辅,有机质、无机(铁、钙、镁、钠)为辅的底质,养虾池底应含有氮、磷、钾及各种微量元素等。养殖池底质以硬土为宜,最佳PH值为7~7.5,溶氧在5毫克/升以上。
第十二条 在水产养殖中,幼虾阶段要减少饵料投喂,定期施用微生物制剂,控制池水pH值,调节水中的含氧量。
第十三条 为预防幼虾缺氧窒息死亡,一般每月在虾池周围施放生石灰,每隔15~20天撒一次,每亩每次施放石灰150公斤。
第十四条 在幼虾期一般不要采用任何生物的方法投饵,可以使用黄粉虫、豆饼、蚕蛹等,但要保持一定的水位。
第十五条 在南美白对虾养殖中,基围虾可以和黄粉虫、红虫、小杂鱼等一起投喂。由于对虾养殖环境水质差,尤其是用底质处理,应严格控制投饵数量。
在人工养殖条件下,南美白对虾的养殖密度为每亩800只,具体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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