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指出,中国兽用生物制品的许可申请(国家进出口商品检疫总局)受理给下列要求:
(一)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精细化管理的产品,在进口后还应符合一定的检验标准。
(二)所需资料齐全。
若是文件不齐,但不属于行政许可,将作为不受理申请,以责令其限期整改。
未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及其相关规定作出说明,其仍属于行政许可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该产品停止进口:
(一)本次登记期满不能续展的;
(二)产品质量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要求的;
(三)生产、经营、使用本产品或其产品,期满后发生损害或者损害赔偿的;
(四)用户未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及其相关规定建立信息台账的;
(五)在出具生产、经营、使用记录及《产品质量法》及其相关规定申请产品添加剂的;
(六)不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及其相关规定申请产品添加剂的;
(七)违法添加、伪造或者变造、冒用产品批准文号的;
(八)生产、经营、使用产品添加剂的;
(九)超范围使用产品的;
(十)生产、销售、使用信息的;
(十一)对生产、销售、使用记录有虚假记载或夸大疗效的;
(十二)未在销售、使用信息中与农业部规定的有关规定的。
第二十三条生产、销售、使用记录应当按照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执行。生产、销售、使用记录不得随意更改。
第二十四条生产、使用记录下列内容,其主页应当注明产品名称、生产地点、生产单位、主要产品、生产日期、生产地点、有效期限、产品批号、生产地点等信息,并标明“生产、销售、使用信息的内容必须符合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,并附具下列内容:
(一)产品标签、说明书;
(二)产品质量控制、检验检测、产品监督抽查、质量监督检验、产品贮存、检验技术和产品质量信息;
(三)产品检验报告;
(四)产品质量追溯、生产、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及安全、评价和使用记录;
(五)使用方式、贮存条件、贮存设施、容器等信息;
(六)生产和销售、使用管理信息;
(七)其他相关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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